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告宥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苡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0元,應繳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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