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4號
原 告 曾鈺庭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惠如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段○○段0000○號建築物地下二樓之編號29、30平面車位(下
稱系爭車位)騰空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6
00元本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車位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8,600元;其中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係屬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部分為本件請求遷讓返還系爭車位之附
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車位之交易價額,然原告起訴
時除提出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拍賣公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
本院執行命令、住戶管理規約、系爭車位租金行情外,並未提供
系爭車位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車位之現值,併提出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