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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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 曾慶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狀載請求原因事實所稱「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之借款契約書。(查狀附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僅約定借款新臺幣18萬元整)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