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暫家護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91號聲請人 周治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相對人 周聿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父子關係,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下午2時許,聲請人與二兒子發生口角爭執,相對人聽見後,突持碗盤砸向聲請人頭部,致聲請人受有頭皮撕裂傷約4公分之傷害。為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等情,業據提出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受傷照片等件為證,是依聲請人釋明程度,堪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之急迫危險,爰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以資保護。本件暫時保護令核發後,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於該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再予調查審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五、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