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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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原告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燕秋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
賴建宏 律師被告國泰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琇 被告簡明琇被告 簡思巍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