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原告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燕秋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
賴建宏 律師被告國泰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琇 被告簡明琇被告 簡思巍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