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約 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3號給付費用等事件民國108年6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同年10月3日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09年7月15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蘇錦秀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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