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陳昌弘 被告 陳宏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可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