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吳彥德 被告 何文中
廖元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43,414元【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237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0.3025坪,71.6925坪),71.6925坪×177751元/坪=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