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票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079號聲請人 呂簡阿 不法定代理人 呂簡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本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應表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二、請撤回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該4紙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
三、請重新提出40張本票記載正確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之附表(請填載本裁定如後所示之附表,並寄回本院)。
四、請重新提出40張本票之本票影本(需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五、請撤回票號TH0000000號本票之請求(該紙本票發票日記載不清,無法辨識,為無效票)。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