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弋舫選任辯護人俞力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57號、112年度偵字第1997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甲○○犯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依檢察官指定之時間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判決之理由欄中,已載明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5項、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然於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誤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憶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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