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凱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之內容有異)。
二、請提出車牌「KEE-0362」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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