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智文
選任辯護人李淑珺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侵占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