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吳湘怡 債務人 陳精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伍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五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