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18號

抗告人

即受監護人丙○○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00號0樓之0

抗告人兼

法定代理人甲○○

抗告人乙○○

上列當事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及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逕行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抗告之費用,抗告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次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抗告人逾期提出抗告理由書者,法院得命抗告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如抗告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抗告理由書或以書狀說明理由者,抗告法院得準用同法第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裁定時斟酌全意旨而為不利於抗告人之論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亦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參酌上開規定,自應命抗告人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