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 陳美雲 被告 徐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明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裁定駁回確定。查兩造約定系爭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原告因訴訟客觀上可能獲得之利益為2,2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