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04號
原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宗熙
訴訟代理人 王裕興
被告 蔡旺伸
訴訟代理人 蔡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0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係以被告涉有犯罪而提起,惟原告所指被告所涉犯行,現正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號)審理中,被告是否有該犯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