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504號

原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宗熙

訴訟代理人 王裕興

被告 蔡旺伸

訴訟代理人 蔡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00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係以被告涉有犯罪而提起,惟原告所指被告所涉犯行,現正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號)審理中,被告是否有該犯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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