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清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清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625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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