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921號
原告 蘇莉琪
被告 賴金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負交通事故責任,請求判命賠償汽車修復費及營業損失共新臺幣51,000元,惟依修車相關資料,受損汽車之所有權人,為原告之夫 朱肇群 ,且該車屬於自用,並無供營業之證明,故原告之請求在法律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