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2號原告 林瑛霓 被告 霍君瑋 即 霍臺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未繳足裁判費1萬1,489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111年度補字第22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份,該裁定業已於111年3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9、21頁),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