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01號聲請人法度. 鐵木 代理人 方一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211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原小上字第1號判決廢棄,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2,500元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1,500元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