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告順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陽
被告 林進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
法官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簡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告順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陽
被告 林進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
法官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