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暨公證書正本。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