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9號上訴人 董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暐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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