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向麗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政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支票票據金額共計新臺幣175萬元部分,應提出票據號碼:FN0000000、F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
㈠就請求有聯邦銀行存款憑條為據之新臺幣100萬元部分,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就請求其餘新臺幣205萬元部分,請釋明請求權依據暨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陳報債務人林明政之送達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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