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鈺紜 即邱 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鈺紜即 邱雪芬 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9月24日起至93年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7年7月31日止累計197,804元未給付,其中78,755元為本金;119,04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鈺紜即邱雪芬於92年8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31日止累計74,236元未給付,(其中19,614元為本金,54,62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邱鈺紜即邱雪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7年7月31日止累計203,318元未給付,其中54,786元為消費款;147,322元為循環利息;1,21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7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78,755元│邱鈺紜即邱│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88││││雪芬│8月1日起│││├──┼─────┼─────┼──────┼──────┼────────┤│003│54,786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邱鈺紜即邱│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19,614元│雪芬│8月1日起││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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