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三
朱華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高志三告訴被告朱華菲傷害案件,及告訴人朱華菲告訴被告高志三傷害案件,經本院核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高志三、朱華菲在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均於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詳本院卷第三八頁、第三九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