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8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諭
陳平貴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彥諭、陳平貴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陳平貴、陳彥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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