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謝欣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6,185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