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5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
一、說明成立一致性協商後,請具體表明如聲請人所述之「收入急遽減少致入不敷出」之原因事實,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或,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以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一致性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96年度之聲請人配偶名下高達新台幣69,729元之利息所得之發生原因。
四、經本院電詢聲請人,其稱現居之處所提供者為聲請人之公婆,請說明目前家用之分擔者,是否包含其公婆在內?
五、請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94年至今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到院,並據實說明現有收入(含本薪、獎金、補貼、津貼及其他收入)為何?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新就診紀錄及受領之補助項目到院(如有殘障手冊,也請一併提出)。
八、協商成立後至毀諾之前,有無其他親友或他人給予資助?若有請表明其身份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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