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86號債權人 馮元昱 代理人 林冠良 債務人 宋淑玲 債務人 陳忠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淑玲、陳忠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馮元昱委任林冠良代理之委任狀。
二、債務人宋淑玲、陳忠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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