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7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國小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抗告事件業經本院以其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其本案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與上開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張瓊華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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