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聖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3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4年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4月間至110年8月間、侵害法益、情節、行為次數、違反之嚴重性,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本院卷第179至181頁),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1年(2罪)、有期徒刑1年1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4罪)、有期徒刑1年5月(2罪)、有期徒刑1年7月(2罪)、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04月10日109年04月10日至109年07月29日間109年07月21日至109年07月23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431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529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7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判決日期110年08月18日110年12月22日111年07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19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9月22日111年01月25日111年0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34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95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73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95號(編號1至3業經士林地院111年聲字第13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4罪名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0年0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6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