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前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其住所為臺南縣○○鄉○○路○段○○○號,惟經本院按該址寄送開庭通知書,經以「遷移不明」而遭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原告,復無從命原告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