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467號債權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債務人 游淑惠 律師即 連正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淑惠律師即連正雄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