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晉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晉展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郭晉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各次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緊接程度、其犯罪之個別性質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郭晉展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3日│99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0號│99年度毒偵字第167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99年度訴字第21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5日│99年8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599號│99年度訴字第2111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9月9日│99年10月1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備註│度執字第11136號(100年度執│度執字第12208號(100年度執│││緝字第79號)│緝字第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