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許聖宏 被告 豆冠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0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鄭雁尹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