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潘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1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01月0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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