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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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劉至軒 被告 葉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叁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㈠、民國103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220,000元,約定於123年11月4日到期借款本金全部償還,利息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96%(目前合計為1.74%)計付按月攤還,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㈡、103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900,000元整,約定於123年11月4日到期借款本金全部償還,利息按月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l.8%(目前合計為2.88%)計付按月攤還,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05年8月3日、同年10月3日止,即未再繳納,原告屢經催討無效,是依兩造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85,83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及尚餘共9,385,832元及其中8,550,049元、835,783元分別如附表二所示期間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2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乙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30頁、第31頁),堪認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聲明請求應按附表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惟其中附表一編號1之本金金額,顯超過所請求之總金額,並與原告所提出之放款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金額不合,故其逾附表二編號所示利息、違約金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一┌──┬─────┬────────┬─────┬─────────┐│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新臺幣)││(年息%)││├──┼─────┼────────┼─────┼─────────┤│1│9,550,049│自民國105年8月│1.74│自民國105年8月4││││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835,783│自民國105年10月│2.88│自民國105年10月4││││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附表二┌──┬─────┬────────┬─────┬─────────┐│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新臺幣)││(年息%)││├──┼─────┼────────┼─────┼─────────┤│1│8,550,049│自民國105年8月│1.74│自民國105年8月4││││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835,783│自民國105年10月│2.88│自民國105年10月4││││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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