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博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22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簡字第11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偉博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凌晨3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前,因前在臺南市○區○○路○○巷與 蘇藍翎 發生紛爭,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蘇藍翎胸口,使蘇藍翎受有前胸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蘇藍翎於10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轉本院,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因此,依據前開規定,本件即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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