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6號原告 郭智雄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瀚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俞廷陳奎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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