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孔俊隆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東 所有如附表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僅概括記載被告為「王明東所有如附表土地之全體公同共有人」,未具體表明被告正確姓名,無從特定被告人別。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並應載明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完整姓名、地址)、歷年異動索引(人工手抄本、舊簿、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
二、依上開調得資料,查明被代位人王明東之被繼承人後,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國稅局核定之遺產清冊(如遺產稅核定或免稅證明書等)、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及應受送達地址,另一併陳報本件被代位人、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明前揭事項後,提出民事補正起訴狀,依前揭規定載明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相應份數之起訴狀繕本暨完整證物。
四、依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之總價額,按王明東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據此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法定訴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五、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