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16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下午5時4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3年5月21日下午5時4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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