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宿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周兆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周兆英(女,民國前3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周兆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兆英為臺北市中山區高齡長者,其配偶 李文彬 、長子 李紹林 、次子 李紹中 、三子 李紹荃 分別於85年4月20日、83年10月6日、83年10月6日與85年4月10日遷出國外,在臺已查無其他親屬,且戶口多年未受校正,未曾換發新式身分證與投保全民健保,亦查無殯葬及出境資料,業經臺北市中山分局於102年4月26日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下落不明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函、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遷出未報逕遷戶政事務所申請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查周兆英於102年4月26日失蹤,計至105年4月26日失蹤屆滿3年,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本件聲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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