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96年度桃
簡字第1032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桃園市○○路○○○號)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