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97號聲請人 陳裕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德淑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陳德淑之除戶謄本。
(三)釋明與被繼承人遺產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釋明被繼承人陳德淑之各順位法定繼承人是否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並提出其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五)被繼承人陳德淑之財產資料(含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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