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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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 彭閔 訴訟代理人 張雅菁 被告 李鳴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複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被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桂玉 訴訟代理人 劉又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幸頎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二七○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後,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其所謂法院民事庭,自指第二審之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再按地方法院審判案件,如行合議審判,應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此觀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自明(參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2號裁定、106年度台簡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被告李鳴祥被訴犯過失傷害刑事簡易訴訟案件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李鳴祥與被告雲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後經本院刑事庭(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法院)以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以民事程序第二審法院合議庭受理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且依該程序審理判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倩玲
法官姚銘鴻法官林幸頎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