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六四號
聲請人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啟富 代理人 何慧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土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捌仟元│SA0二三七八七││││司 翁啟南 ││││七││├─┼─────────┼─────────┼───────────┼────────┼────────┼──┤│2│台灣巧維企業有限公│土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元│SA0二三七八二││││司翁啟南││││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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