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投簡字第4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   告  劉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原以: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825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9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延滯金15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延滯
金300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計付延滯金600元。嗣原
告於110年2月22日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
商銀)申辦信用卡,依約定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上開金額全數返還,若選
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
款額,並依週年利率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128,825元,案經安泰商銀讓與上開債權與
原告,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經原告屢次催告償還,均未獲置
理,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登報公告、
債權讓與聲明書、系爭契約、催收客戶欠繳明細清單等件影
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且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
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
真。從而,被告自應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