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何鼎利 (原名 何重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13號妨害自由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本件原告已與被告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亦應予以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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