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吳秀霞
陳文彬 陳渥棋 陳芛霖 被告 張恩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